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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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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法院判决不支持
更新时间:2011-07-11


马刚律师
马刚律师工作电话:13023255880 021-62325468 邮箱:magang156@126.com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及名称均为化名;本案案号:普民初936号)
2009年8月19日,刘阿姨在岚皋路横过人行横道线时,被薛某驾驶的沪小客车撞到,刘阿姨腿部、腰部等处多处受伤骨折,另外左脸遗留伤疤约八厘米。该事故由普陀交警支队处理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阿姨花费医疗费近六万元,其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一个九级、一个十极伤残,内固定需择期取出。另外其脸部遗留伤疤,可考虑通过手术处理。刘阿姨考虑到事故处理需要很长时间为了避免麻烦其要求肇事方除依法支付应当给与的赔偿之外,还需要支付其取内固定的费用二万元以及整容费三万元,薛某经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被明确告知该项费用不赔偿。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0年上半年刘阿姨将薛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中包括拆除内固定的费用二万元以及整容费三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刘阿姨虽然经司法鉴定今后需要取内固定以及可以通过整容消除伤疤,但是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故该项费用待原告实际发生后凭据可另外主张赔偿。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除后续治疗费以外的合理部分费用。
未然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对于后期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有证据能证明的,可以放在案件内一并判决由被告承担。但是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目前上海法院对于该部分的处理,原则上是不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外主张。另外对绝大部分保险公司而言,此部分费用原则上也是待实际发生后方才给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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