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刚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29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乘坐非机动车 乘坐人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7-11


马刚律师
马刚律师工作电话:13023255880 021-62325468 邮箱:magang156@126.com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及名称均为化名;本案案号:闵民初3159号)
2009年2月1日,小刘乘坐其母亲驾驶的电瓶车去超市购物,电瓶车行驶至沪闵路近南方商城处,电瓶车在通过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浙牌小汽车发生碰撞,电瓶车倒地,其小刘与母亲一起摔倒,小刘手臂前端粉碎性骨折,其母亲仅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闵行交警经过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闵行交警认定小汽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小刘母亲承担次要责任,小刘作为成年人,乘坐非机动车,其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小刘不服就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了复核,上海市交警总队维持了原事故认定。因双方就事故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小刘诉讼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小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合计7万余元,小汽车投保强制险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小刘自己承担15%。
未然律师点评:非机动车严禁载人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非机动车载人,特别是学校周边,经常看到许多家长电瓶车、助动车、自行车接送孩子,非机动车载人危害较大,因为非机动车设计等原因,在非机动车载人后其机动性能和制动性能下降,在遇紧急情况时,很有可能无法及时处置导致事故的发生。未然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毕竟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