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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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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 保险公司部分拒赔
更新时间:2011-07-11

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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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及名称均为化名;本案案号:崇民初1394号)
2008年6月25日,某投资公司驾驶员沈某驾驶公司小汽车外出办事,在陈海公路与推行自行车横过马路的戴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戴女士九级伤残。该事故由崇明交警支队处理,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戴女士承担次要责任。为了能快速解决纠纷,2009年2月,投资公司在交警的主持下与戴女士达成和解,投资公司赔偿戴女士伤残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25000元,后需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误工费7000元,一次性补助50000元等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投资公司20万元款项当场支付完毕并有交警队在收条上盖章确认。投资公司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最终核赔13万余元,投资公司拒绝接受。为此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余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其金额和项目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后需治疗费因没有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根据单据另行解决;一次性补助费用不属于交通事故法定赔偿项目,原告虽然主张属于误工费,但是一次性补助费与误工费明显不属于同一概念,故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需支付保险金13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其金额和项目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广大驾驶员来说,事故发生后都想尽快将事故赔偿解决掉,但是事故的赔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本案投资公司关于后需治疗费以及一次性补偿的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重新核定并拒绝理赔。在此未然律师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谈判之前多向保险公司和律师进行咨询,在确认保险公司能理赔的情况下才能和解,否则相关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只能有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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