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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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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暂测和实测面积不符可否拒付房款
更新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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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购买了B公司的预售商品房,该房总面积为104.59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2.0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22.53平方米),总价76万元。交房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82.02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22.91平方米。双方因面积变动,引发价款争议,A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公用部分建筑面积增加款2400元;返还多收套内面积房款292元。

开发商抗辩称,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在3%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有权收取增加面积的钱款,不需要向A返还增加面积的钱款。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双方合同中对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的实测与暂测面积出现误差的价格结算没有具体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公用部分建筑面积增加款2400元;返还多收套内面积房款292元。

该案件双方因为套内面积和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实测与暂测面积不符引发的争议,按照国家规定3%范围内有一个解决办法,但是没有细化到套内面积和公用部分面积实测与暂测面积不符时怎样解决,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套内面积减少时,应当退还减少部分的房款;共用分摊面积增加的,转让价格不变。 ”故法院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岳海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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