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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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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纠纷典型案例一览
更新时间:2011-07-11


未然律师网

【周末报授权发布】其实在房屋交付时,每个楼盘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但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很少有消费者刻意去维权,因为对于一个普通购房者来说,房子是“家”最具体的概念,他们更希望的生活状态是安居乐业。然而房地产商的开发不力、房屋工程质量低下使得很多消费者“好梦难圆”,无奈之下,个别购房者甚至会采取极为偏激的维权手段。其实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办法,而团结的业主也是促进开发商自律和法律完善与细化的有效力量。
广州:“楼层高度”违约案
纠纷焦点:层高比原合同低了0.2米案例介绍:广州恒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林和西路以西、军体院东南角地段兴建了一幢23层的住宅楼。2002年5月,业主冯某与恒康公司签订《恒康阁认购书》,其中约定:商品房层高为3米;人行、车行道于交楼后一个月内开通。2002年8月,恒康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冯某使用,双方确认该房屋层高为2.8米。冯某以房屋楼层高度未达3米及小区路未开通等为由将恒康公司告至法院,法院认为房屋高度未达3米属实,恒康公司违约应予赔偿,同时认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下,恒康公司已开通了可作为人行、车行及消防通道使用的景星酒店西侧与广州天河区计经委宿舍相邻的出入口,解决了恒康阁大厦的出路问题,得到了城市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认可。
法院判令:因发展商违反合同,交付给业主的楼房层高减少了0.2米,须向业主支付1.7万元赔偿,但法院驳回了业主要求恒康公司开通小区路的诉讼请求。
北京:“逾期交付”案例
纠纷焦点:开发商逾期交付,业主要求退房案例介绍:2002年1月10日,严某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严某购买其开发的某大厦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2年9月30日前将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交付严某使用,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的,严某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在严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严某依照约定以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02年9月30日前,将具备《备案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严某使用。2003年1月9日,严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开发商发出了《退房通知书》,开发商认为自己延期交房是事实,但是逾期没有超过90日,因此不同意退房,严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已付款以及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贷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
法院判令:认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候必须出示的《备案表》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90天,严某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开发商应当按照严某首付款和贷款的总和即将全部房价款退还严某,并按照利息数额支付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
上海:“擅自变更建筑设计”案例
纠纷焦点: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设计,业主已签订交付合同
案例介绍:2003年7月,张先生向上海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及时付清了房款。合同约定在2004年11月30日交房。11月29日,房产公司通知张先生次日去办理交付手续,第二天,张先生及时赶到,房产公司在一番热情接待之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双方即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张先生兴冲冲地去看新房,发现房屋结构对照合同附件有了明显改变,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房产公司以“房屋交接书已签订”为由不予理睬。张先生迫于无奈,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是故意行为。依据合同第八、第十条规定,张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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