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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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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出租车停运损失
更新时间:2011-07-11

  陈先生于2000年与另一司机共同购买桑塔纳出租车一辆,挂靠在苏州市某出租车公司经营,每人轮开一天营运。2005年2月1陈先生将车停靠在路边被一辆大卡车追尾,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大卡车全责。大卡车所投保险公司对出租车定损为20000元。出租车受损严重只能拖进了修理厂,陈先生自己没有了收入,还要赔合伙人每天400元的份子钱。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

  无奈之下,陈先生于6月29日将大卡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损费2万元、20天停运损失8000元等合计31168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了苏州市某出租车公司所有与陈先生相同车型的普通桑塔纳。结果为该月每天营运收入为631元,平均每天行程为344公里。考虑到原告停运期间汽油费实际并未发生,扣除每天行驶400公里汽油费200元,陈先生主张的每天400元停运损失未超过该平均营运收入,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天营运损失为8000元。

  8月4日,法院最终判决车损20000元、停运损失8000元合计29577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中院维持了此判决。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陈先生应该向许小姐赔偿相应的"份子钱"损失。而由于强制险未推出,江苏省对商业三责险全部定位为强制险,保险公司只能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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