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国熊律师
全国
从业8年 主任律师
17
好评人数
669
帮助人数
5分钟内
平均响应时间
借款与欠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17-11-30

原告鄢X与被告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8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熟人介绍,原告于2014年之前借给被告现金几十万元。2015年11月5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现金87,000元,被告保证于2016年10月还清,原告同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但被告未能按时归还欠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

被告祝XX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于2015年11月X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现金87,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虽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欠付的87,000元系借款,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87,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在2016年11月X日前向原告支付该欠款,被告未按时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祝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鄢X欠款8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祝XXX负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刘国熊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国熊律师 5分钟内响应
近期帮助 669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