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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7-09-25

X年X月X日晚上,因姜XX想要一辆摩托车,被告人黄XX、徐XX、姜XX便一起来到XX市XX县XX1网吧,由黄XX、徐XX上前推走被害人张XX停在门外的一辆蓝色路虎牌踏板摩托车,姜XX在旁边负责望风,两将车推到XX2网吧隔壁的AA幼儿园里闲置房间藏匿。三人商议再去偷一辆摩托车,便来到XX2网吧门口,由黄XX将一辆黑色路虎踏板摩托车推到AA幼儿园内,黄XX将两辆摩托车搭线点火。经价格鉴定,被盗蓝色路虎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65元,黑色路虎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0元。

X年X月X日晚上,徐XX将自己的摩托车卖掉后,想再偷一辆摩托车,便和黄XX两人一起来到XX2网吧门口,将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推到AA幼儿园的闲置房间,由黄XX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车子启动,两人骑该车回到XX市XX县XX路,该车已被扣押,因未找到被害人无法提供该车购买时间及型号,未鉴定出价格。

X年X月X日晚上,黄XX和姜XX两人来到XX县XX2网吧门口,将一辆黑色鬼火踏板摩托车推至AA幼儿园闲置房间,但是因该车无法发动,便一直丢弃在该房间。经价格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

XX市XX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认为被告人黄XX、徐XX、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认为:1、被告人徐XX犯罪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2、被告人徐XX系未成年人,并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XX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XX市X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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