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的小伙伴想打些野兔,买支土枪?抱有侥幸心理?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告诉你,一不小心,你就构成犯罪了!这“东西”咱们看看电视过过瘾就好了,能玩的东西咱玩玩,不该玩的咱别碰!
下面看看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2011年左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吕某某获得一把土枪(来源不明)。2014年9月份左右,吕某某通过其孙子王某甲将土枪以200元价格卖给王某。后经芜湖市公安局鉴定:涉案土枪系枪支,对人有致伤力。2015年10月18日,在公安机关大力宣传枪支法律知识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购买土枪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看看律师怎么辩护
“土枪”鉴定属于枪支,王某买卖枪支的罪可不小!这可怎么办?看看律师怎么挽救,以下是大致辩护观点: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性不当,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性较妥,理由如下:
1、吕某某的孙子王某甲和王某是关系比较好的同事关系。
2、当王某看到吕某某的土枪时,其言语表达的意思是要求赠送给他。
3、王某甲把土枪交给王某时,并没有说是出售土枪也没有谈价格问题。
4、王某交给王某甲200元现金的行为是还王某甲人情,是朋友间回赠钱物的性质,并不是支付土枪价款的行为。
5、王某取得土枪后,是准备自己打猎用,但事实上其从来没有使用过,更不是用来转卖的。
综上可以看出,是王某甲的爷爷将土枪赠与王某的,这不是一种买卖行为。王某在受赠土枪后持有土枪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王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
1、王某系自首;
2、王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3、王某并不知道持有土枪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4、枪支只是经过简单、粗糙加工制作的土枪,杀伤力不大;
5、持枪目的系打鸟用的,也没有火药;
6、至今没有使用过该土枪;
7、得知枪支违法后,及时、主动地上交。
可见,王某持有的该土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并且也及时、完全消除。
法院是这样裁判的
王某最终还是被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但得到法院大幅度减轻处罚,最终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日常涉枪的这些行为违法: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制造、销售仿真枪(未达到枪支鉴定标准但符合枪支一定特征),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达到下面标准就构成犯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的;
4、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1至4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
5、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6、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7、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以上5至7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8、非法携带枪支一支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非法携带的弹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8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购买成套枪支散件(零部件)回来自己组装枪支,同样构成犯罪
不要耍小聪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在东家买了枪管,西家买了弹簧,买的又不是枪,会没有事!?
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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