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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违法扣车行政赔偿案获赔5万元赔偿款
更新时间:2024-03-05

案情简介

王某某和盛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份,盛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购买了一辆轻型箱式货车,将该车挂靠并登记在芜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皖BXXXXX,该挂靠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挂靠车辆依法享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022年1月12日晚,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上述车辆将江苏省昆山市运输货物送至安徽省宁国市某某食品厂门口附近停放。2022年1月13日上午,在宁国市某某食品厂门口卸货过程中,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将王某某的车辆扣押至宁国一停车场。当天下午,王某某来到宁国市某某局接受处理,宁国市某某局以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证据登记保存”名义对享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上述车辆予以了扣押,并向王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022年1月14日,王某某到宁国市某某局找工作人员,问事情怎么处理?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口头告知王某某要处罚,并继续扣押车辆。此后王某某多次到宁国市某某局要求返还车辆无果,直至2022年3月3日,王某某在交纳了1200元停车费用后,才将车辆取回,但是宁国市某某局仍然扣押着车辆行驶证没有返还,直至2022年3月6日王某某才收到宁国市某某局通过快递寄出的车辆行驶证。

律师工作

王某某、盛某某认为宁国市某某局的上述扣车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王志昕律师宁国市某某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王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宁国市某某局以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以所谓“证据登记保存”名义对车辆和行驶证扣押共计53天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宁国市某某局的上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王某某的财产权,具体包括皖BXXXXX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停车费用、聘请驾驶员的工资报酬、来回宁国的交通费等,应由宁国市某某局行政赔偿

为此,王律师代理王某某、盛某某依法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律师发表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法官在向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进行了释法以后,宁国市某某局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此,经过调解、和解,宁国市某某局共计向王某某赔偿了5万元的损失,王某某依法撤回对宁国市某某局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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