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师代理的深圳精丰印刷有限公司和深圳裕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某保险公司提起的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已作出判决,林律师代理原告获得胜诉,案号分别为:(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40号、(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41号。
本案原告深圳精丰印刷有限公司和深圳裕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俩原告的财产遭受2009年7月19日强台风的袭击造成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但该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7万元给俩原告。俩原告不服,故委托林律师对该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俩原告胜诉,该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原告深圳精丰印刷有限公司300747.23元和赔偿原告深圳裕晖科技有限公司630926.03元,合计赔偿931673.26元。
林国强律师办公室
20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