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林国强律师代理李先生、郑先生起诉被告芦小姐、李小姐因公司股权转让而引起的纠纷案[案号:(2010)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65号],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案是原告向两被告购买了属于被告的深圳某公司,但由于没有聘请律师进行把关,在购买程序上存在法律上的漏洞,造成在购买该公司之后,被该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偿还债务,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只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国强律师办公室
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