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所在社区对其作出的评价,以及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据此,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心得:过失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刑法是打击故意犯罪为主,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追究,以教育过失犯罪为主,判处缓刑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