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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妮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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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批发零售业赔偿
更新时间:2016-07-29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0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前部与正在经营烧烤批发零售的高某及其货摊、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及其货摊、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双大腿碾压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征,左大腿皮下积液。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保险公司为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的争议点:高某的误工费是按居民服务业赔偿还是批发零售业赔偿。

最后判决:按批发零售业赔偿。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为了进一步限定误工费的赔付情形,明确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某事故前5年连续在天津经营烧烤的批发零售工作,因此其误工费应该按照批发零售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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