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海妮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6
好评人数
42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事故责任不明,焉知非福。
更新时间:2016-07-29

王某某诉杨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0日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原告左后侧顺行方向超越原告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勘验照片显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划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倒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小轿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小轿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此事故交通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未能找到其他证人能证实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该路段无视频监控设备。通过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庭审中,原告主张,两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发生碰撞。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小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宋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600.58元(不含杨某某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票据金额为7460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850元、误工费8306元、护理费6960元、残疾赔偿金118504元等合计202868元。上诉损失由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杨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6829元,保险赔付后,原告将该垫付款扣除杨某某的赔偿后返还给杨某某。

一审法院判决:

一、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306元、护理费11760元、残疾赔偿金18504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00元,合计112103元;

三、 被告杨某某、宋某某连带赔偿赔偿王某某鉴定费1820元;

四、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的争议点为对于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到了法院该起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为非机动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因该按全部责任进行赔偿。

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必惊慌失措,要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