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03日11时40分许,赵某某驾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适有张某某驾车沿津港公路由西向东横过,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锁骨骨折,右侧肋弓2-5骨折,头外伤。原告张某某住院22天后从医院出院。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保险公司为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都还在该保险期间内。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要求赔偿:医药费345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718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5174元,护理费14777元,交通费1050元,鉴定费1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8元,合计169812元;
最终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共计10万元。最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过高,要求改判,二审法院最后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的争议点为对原告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固定为一个等级5000元?
本律师认为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并且构成伤残,这个原告的工作、生活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心里、精神压力,因此可以考虑原告的个人具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有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