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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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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员工改为在家办公,是否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
更新时间:2016-04-08


薛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应聘天津某有限公司,5月1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市场经理岗位,负责公司在天津某区推广和销售,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组成。2014年5月15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其发出了一份《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5月15日起,其岗位不变,工资待遇照常,但改为在家办公,直至通知上班止。接到该通知书后,薛某某交还相应物品,其后没再到公司上班。

2014年6月20日,薛某某向公司寄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其无法开展工作,销售提成也近乎没有,因此,在公司接到通知当日,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6月27日,薛某某向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通知员工改为在家办公,是否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本案中,天津某有限公司以通知书的方式要求薛某某在家办公,同时又要求薛某某交还公司为其配备手机等物品,直接导致薛某某实质上已经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因此,天津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应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80元,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市某法院,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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