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李某于2011年10月11日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月工资1100元。2012年11月28日早上6:20分,李某上班时由于单位门前地面上冰雪没除,致使李某进门时摔伤,被某物业公司经理开车将李某送进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住院治疗30天,2012年10月2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全休三个月。伤情稳定后李某被评为九级伤残。自受伤当天开始单位一直未给其发放工资。李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被拒后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李某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雇佣劳务必不可少的过程,是雇佣活动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履行职务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李某因此受伤,某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门口地面有冰雪,李某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下于单位门口处摔伤,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