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冯轲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涉嫌故意伤害,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6-02-28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雁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2015.08.17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刑初字第0071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冯轲、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雁塔区观音庙其亲属经营的棋牌室内,见被害人刘某向前来打牌的客人索要电话号码,疑心刘某在招揽其客人,遂殴打刘某,并持刀将刘某捅伤。经鉴定,刘某受外力致多处刀刺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6月1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陈某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高 媛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扬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