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冯轲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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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长达15年的民事再审案件
更新时间:2015-04-12
2014年12月18日,随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立民申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的做出,标志着冯轲律师代理的刘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再审一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当事人刘某某原先是陕西省乾县一个体户,1999年8月份因开发商即本案被申请人习某某开发楼盘,在开挖地基过程中致刘某某房屋的墙、地面等建筑物出现裂缝、倾斜、下沉、倒塌等现象,其后习某某所开发楼盘建成后又将申请人刘某某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挡住,严重影响了刘某某的正常生活,据此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赔偿相关损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1999)乾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习某某赔偿刘某某房屋损害加固费,恢复刘某某房屋原状,保障通风采光等。
判决后刘某某和习某某均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发回重审,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某某的房屋占尽了与习某某开发楼盘相邻的宅基地,将窗户直接开到与习某某开发楼盘的南墙上,习某某开发楼盘对刘某某房屋造成的通风、采光障碍,不应认定为侵权,故对刘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了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2005)乾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又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法院以(2006)咸民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法院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原审判决,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刘某某不服咸阳市中级法院(2006)咸民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再审,同样该院以(2013)咸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06)咸民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刘某某对再审判决又不服,委托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冯轲代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刘某某与习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将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同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陕西省高级法院这一裁定的做出标志着刘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再审一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同样冯轲律师也会对本案全程跟踪并最终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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