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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霆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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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
更新时间:2011-03-16

摘要:一个错误的诉讼方式将直接导致诉讼结果的差异,从而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

甲、乙为设立一有限公司,订立出资协议。双方约定:乙以生产技术作为出资,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甲。现甲以乙未向公司提供合格技术为由,要求其向甲和公司履行技术出资义务,并赔偿甲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等损失。我们作为乙方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甲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乙已履行了技术出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诉讼方式是有待商榷的。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足额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足额出资股东的该项权利因公司的设立而概括性地转移给了公司,故要求补足出资的请求权以及违约的请求权一般应由公司享有,当然特定情况下,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这项权利,又使足额出资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股东也可以替代公司行使这项请求权。其次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两项事实,故甲只能通过公司行使这项权利,而不应以股东的身份请求出资不足股东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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