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越霆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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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
更新时间:2011-03-16
2009年8月甲公司寻到我所,委托我们处理其与乙丙公司的还款纠纷。 2009年3月甲乙丙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定乙公司欠甲公司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乙公司承诺在2009年4月前偿还40万元,5月前偿还30万元,6月前偿还全部尾款;若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欠款金额的违约金。丙公司自愿为其股东乙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未实际履行,故甲公司欲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仅以一份协议来主张权利,但还款协议不等同于借条,甲公司的证据不充分,起诉金额无合法来源。丙公司则辩称: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担保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所涉担保无效,应驳回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认可;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因无证据证明担保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故该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丙公司应对乙公司的欠款承担不能清偿部分1/2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本金、违约金等全部费用;在乙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欠款时,由丙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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