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购房人不符合购房条件,使原本订立的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购房人是否能要回预付款?
2010年年底,北京的林某通过介绍向尹某购置二手房。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3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北京出台限购令政策。林某被划定为限购范围人群,故无法再履行原本签订的合同。林某多次找尹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预付款3万元,尹某均予以拒绝并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无奈,林某找到我所沈律师,并委托为其提起诉讼。
最终,原告胜诉。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本案中,林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后,相关新政策出台。由于该新政策出台,直接导致林某失去了购房资格,从而客观上无法实现该合同。该情况是双方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且该情况使得订立购房合同之基础条件灭失,故应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