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员工档案资料丢失后如何确认员工工龄。
秦某,女,于1980年1月至1982年12月在上海某轴承公司三产工作,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大部分员工档案丢失。
2009年秦某因办理社保交纳事宜需要出具相关工作证明(工资单、劳动手册、劳动合同等),如无工作证明则秦某应按自由职业人员交纳社保至55周岁,比职工社保多交纳5年。之后秦某与单位留守组进行交涉,但因当年单位破产人心溃散,包括秦某档案在内的许多档案资料尽已丢失。随后,秦某只得像当年一起在单位工作的出纳员蔡某与车间主任兼书记胡某开具个人证明,但社保部门对此种个人证明证明效力过低为由,拒绝为秦某办理相关社保交纳事宜。
无奈秦某委托律师,经仲裁、诉讼后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秦某于1980年1月至1982年12月在上海某轴承公司工作。随后,秦某凭调解书与社保部门交涉,最终办理了职工社保交纳事宜,为其成功节省了5年的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