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对超出共同犯罪意图之外的新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应按主观犯意定罪量刑。2007年,邓某和王某等人在广东东莞盗窃,由邓某负责望风,李某、王某等人入室盗窃,结果在盗窃时被房主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李某等人将王某打伤。案件破获后,所有犯案人员均被定为抢劫案嫌疑人。邓某的家属聘请我担任辩护律师,案件经一审二审,邓某的罪名被改为盗窃罪,最后,李某等人均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邓某仅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