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明飞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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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飞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例
更新时间:2011-02-19

◆刘某诉某鞋业公司因工死亡案:上班途中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劳动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裁定撤销错误认定。刘某亲属获工亡赔偿与交通事故人损赔偿两份赔偿共计54万余元。2006年5月,刘某上班途中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刘某所在单位某鞋业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亡认定,劳动局以刘某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认定,并且拒绝出具不予认定工伤亡书。刘某女儿委托王明飞律师为代理人帮其维权,接受委托后,王明飞律师多次前往劳动部门沟通,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情况下,将劳动局诉至法院,法院裁决撤销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劳动局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最终,刘某家属获工亡赔偿16万余元。另该案交通事故部分也由王明飞律师代理,法院判决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亲属38万元。该案属典型的“双赔”案例。

◆黄某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案:车辆出售,买卖双方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意见,判决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死,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将黄某堵在交警队至凌晨两点(此时交警已经离去),并对黄某实施拉扯打骂,黄某打电话向王明飞律师求援。王明飞律师赶到现场调解劝和,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分析案件焦点集中于保险理赔方面。由于黄某所驾车辆系从外地购买,转过两次手,一次过户,一次没有过户,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王明飞律师向双方阐述法律观点,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黄某支付费用,以张某家属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双方为表达感激之意,专门向王明飞律师送来锦旗。

◆余某诉黄某雇员损害赔偿案:雇员工作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黄某开办一沙发加工厂,雇请表兄余某打理日常杂事。国庆期间,黄某临时雇请另一亲戚张某修理厂房屋顶,余某主动上屋顶递木条,因房梁不结实,余某从房顶摔下,致二级伤残。黄某以当天是国庆放假,已经安排全厂人员休息,余某递木条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只愿意“出于仁道主义补偿1万元”。余某请王明飞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数轮激烈的法庭辨论,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明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虽然黄某未安排余某帮助递木条,但递木条属余某“打杂”工作范畴,另由于余某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余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谷某绑架案:谷某为索取“债务”对曹某实施绑架,法院判决谷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谷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合作做煤炭生意,由谷某到煤矿拉煤送到曹某煤矿,煤款面结。双方口头约定,如在运输途中“遇到麻烦”由曹某负责协调解决。2009年4月,谷某拉一车煤送到曹某煤坪,当煤车即将进入煤坪时,谷某和车辆被规费办工作人员扣下,被处以5000元罚款。事后,谷某找到曹某要求其补偿5000元。曹某不同意,谷某便叫人将曹某的弟弟抓住,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20多个小时,期间多次打电话给曹某索要12000元,后经谈判,曹某将6000元汇入谷某指定帐户,谷某将曹某弟弟释放。不久案件侦破,谷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委托王明飞律师时,案件已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经过王明飞律师与检察机关、法院反复沟通(出具两份律师函),谷某的犯罪性质由绑架改为非法拘禁,最终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彭某聚众斗殴案:传来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梁某与李某因争夺河沙资源发生纠纷,双方各纠集七八十人,携带自制炸药、仿真枪、砍刀等凶器参加斗殴,造成两人死亡,十几人重伤。公安机关出动一百多名警察先后抓捕案犯七十多人。本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最轻的也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彭某犯案后出逃,一年后被抓获。家属聘请王明飞律师做其辩护律师,王明飞律师阅卷发现公安侦查材料中有两名案犯供述彭某参加打斗,但使用的是猜测口气,法庭上王明飞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据理力争,本案经一审二审,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即获自由。

◆陈某诉某石油公司非因工死亡案: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费用。2009年7月2日晚,某石化经营部经理周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在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头撞在楼梯上致颅内出血死亡。周某之妻陈某请求石化经营部主办单位某石油公司予以适当补偿,石油公司经理杨某拒绝补偿,多次请求未果后,陈某找王明飞律师代理本案。本案经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石油公司补偿陈某及女子七万余元。

◆雷某诉蒋某离婚纠纷案:离婚时,法院判决过错方蒋某赔偿无过错方雷某损害赔偿金3万元。雷某系某中学老师,蒋某系某镇党委副书记。婚后,蒋某与包括一名女下属在内的多名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并与一刘性女子长期同居。雷某聘请王明飞律师为代理人帮其维权。由于蒋某十分精明,本案取证极其艰难,但王明飞律师历经千辛万苦,最终还是成功协助雷某找到蒋某与她同居的“铁证”,最终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时判决蒋某赔偿雷某损害赔偿金3万元。

◆尹某诉阳某离婚纠纷案:阳某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法院判决离婚时向丈夫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5万元。尹某经人介绍与同村阳某相识结婚,当年,阳某生育一名女孩,随着小孩慢慢长大,尹某及家人发现小孩与尹某一点都不象,怀疑小孩不是尹某亲生,双方开始不断争吵,但尹某依然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2006年起,阳某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讯,尹某通过《寻情记》栏目组,辗转找到阳某,可两人和好无望。尹某经亲子鉴定,认定小孩与自己确无血缘关系,于是委托王明飞律师将阳某诉至法院。庭审中,阳某代理人提出阳某在婚内无过错,不应依婚姻法承担损害赔偿金,王明飞律师则引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阳某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刻意隐瞒小孩非尹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尹某为抚养小孩付出了巨大的心血,特别是在知悉实情那一刻,精神上更是遭受巨大打击。本案最终法院除判决阳某全额向尹某赔偿小孩抚养费外,另判决阳某赔偿尹某精神抚慰金2.5万元。

◆陆某、曾某诉某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陆某和曾某于2007年10月入职湖南某知名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员工、班长和车间主任。2010年3月,两人因与经理发生争吵,被公司以岗位调动为名派往江西某分公司,但发给两人的调函未写明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甚至连分公司地址都不告知两人,两人拒绝执行调函,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名将两人辞退。王明飞律师接受代理后,以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无故辞退员工,且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5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两人支付各类赔偿金和补偿金(双倍)13万余元。

◆王某诉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企业未经注册开展经营活动,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伤,非法用工企业应按不低工伤赔偿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2008年5月,王某经人介绍到一非法煤炭从事掘进工作,工作第12天,王某被斗车撞成重伤,经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落下了七级伤残。王某家属要求煤矿进行赔偿,煤矿老板以王某受伤系自己违章,且已经为其支付了十多万元医疗费用为由,拒绝赔偿,面对王某及家属的下跪,最多只愿意补偿1.5万元“营养费”。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家属经人介绍找到王明飞律师。王明飞律师以非法用工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老板赔偿王某25万余元。煤矿老板为拖延时间,向法院起诉,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煤老板又在执行上做文章,通过转移财产及请领导打招呼等手段向执行法官施压,最终王明飞律师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请求法院成功查封及拍卖煤老板的汽车和其它财产,25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张某诉李某房屋权属争议案:房屋确权应以付款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明为依据。张某之妹小张经人介绍嫁给李某,张某为表达心意,将单位集资建房指标无偿赠予李家(未签协议),由李某之父出资以低于市场价格近6万余元买下该集资房屋(房产证由单位统一办理)。婚后生活期间,李某迷上赌博,并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妻子孩子漠不关心,还常常殴打妻子,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张某气不过,与妹妹小张商量后,决定讨回房子。经过对案情进行研究,王明飞律师代理张某以房屋确权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

◆梁某诉刘某房屋侵害案:为建房子挖地基影响相邻房屋安全,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如果侵害紧迫,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立即制止侵害行为。梁某有一使用年限不到十年的三层楼房,地基坚实,结构牢固。2005年3月,邻居刘某紧挨其墙面下挖地基准备兴建一座七层楼房,不多久,梁某发现自家房屋多处墙面出现裂缝,便找刘某理论,刘某以与已无关为由拒绝停止施工。梁某向国土、规定部门投诉,两部门多次出面未能解决问题,于是找到王明飞律师。经调查,刘某在当地实力极大,且蛮不讲理(有“土霸王”之名),考虑到刘某房屋如果建成,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将进一步增大,纠正其违法行为也会更难,在一轮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王明飞律师代理梁某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立即制止刘某的侵权行为。法院裁定同意先予执行,派人向刘某下达裁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后刘某慑于法院的执行力,对离梁某家三米内的地基坑主动回填土方,并出资对梁某家房屋进行修复。

◆孙某诉某公路局人损赔偿案:驾驶人因避让公路路面沙土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公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于107国道,远远看到路面有一大堆沙土,于是减速行驶,当他缓慢越过沙土时,一辆河北籍货车从对面高速驶来,孙某避让不及,与来车相挂,孙某负重伤,医疗费用便花掉30多万元,伤残程度为二级。受理案件后,王明飞律师发现货车司机虽然为货车购买了保险,但远远不足以满足孙某的赔偿要求,为了最大限度为孙某追索到赔偿款,王明飞律师来到现场细致查看,发现虽然路面沙土已经不见踪影,但沙土堆积留下的痕迹还比较明显,经广泛调查取证,王明飞律师将货车司机邓某、货车承保保险公司和公路部门一同告上法院。2008年,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孙某60余万元,公路部门赔偿孙某30多万元。

◆徐某抢劫案:辩护策略得当,重罪也可以轻判。2006年以来,徐某某与李某、邓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参与抢劫,其中两次为入室抢劫,案件一直没有侦破。2008年,李某、邓某和刘某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抓获,将徐某某供出,徐某随即被抓。徐某某委托王明飞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本案李某、邓某和刘某分别判处无期和15年以上有期徒刑,徐某某仅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杨某故意伤害案:重伤案件最高可判死刑,但如果情节较轻,同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杨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邓某发生打斗,失手将邓某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接案后,王明飞律师代表杨某家人与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多次磋商,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得到了邓某及家人的谅解。法院判决认为,杨某打伤邓某系事出有因,且行凶时并无积极追求致邓某重伤的意图,属间接故意,加之其亲属主动对邓某进行赔偿,并获得了邓某的谅解,最终杨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邓某盗窃案: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对超出共同犯罪意图之外的新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应按主观犯意定罪量刑。2007年,邓某和王某等人在广东东莞盗窃,邓某负责望风,李某、王某等人入室盗窃,结果在盗窃时被房主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李某等人将王某打伤。案件破获后,所有犯案人员均被定为抢劫案嫌疑人。邓某的家属聘请王明飞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案件经一审二审,邓某的罪名被改为盗窃罪,最后,李某等人均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邓某仅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杨某开设赌场案: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免予起诉。杨某初中毕业后到长沙一电子游戏厅做事,后该游戏厅在公安机关组织的集中清理活动中被摧毁,所有人员全部被抓。杨某之父请王明飞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王明飞律师努力,杨某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

◆李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对于情节较轻,且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免予起诉。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送朋友资某回家,路上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与两台大卡车相撞,致资某右腿截肢,李某负主要责任,由于是无证驾驶,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王明飞律师接案后,确定了应该从受害人处着手的思路。后经过大量的工作,协调李某家人与资某达成赔偿协议,资某向检察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最终李某被免予起诉。

◆张某诉某幼儿园人损赔偿案: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证照,幼儿受伤,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张某之子小张在一私人创办的幼儿园(证照不全)就读,一日,小张在幼儿园玩滑梯时摔伤,因为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幼儿园拒绝赔偿。王明飞律师接案后,发现由于幼儿园证照不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后经多方努力,查实幼儿园系刘某、龚某等人开办,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三人赔偿小张17万余元。

◆李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农村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第三人,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家住城郊农村, 98年将一栋房屋卖给户籍为外村的妹夫张某,09年房屋所在地即将被征收,李某想将房屋收回,后委托王明飞律师为其代理律师。王明飞律师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王明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某将房屋予以返还。

◆王某诉夏某欠款纠纷案:没有欠条,有其它证据证明欠款事实,法院也可以支持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夏某分多次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两人关系很好,就没有写欠条,后王某因急需要用钱向夏某讨要欠款,夏某避而不见。由于没有欠条,王某不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于是向王明飞律师求助。王明飞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固定了夏某欠款的证据,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时申请法院查封了夏某的财产,夏某见赖帐无望,只好与王某和解,主动向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陈某诉谷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建筑工程应当承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且不能非法转包,否则法院会判决施工及转包合同无效。谷某与某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涉案金额有800多万元,后谷某经人介绍认识广东的陈某,两人经协商,由谷某将工程转包给陈某,陈某分批支付转包费110万元,其中首批转包费为23万元,后由于某企业的原因,工程拖延两年未能开展,陈某要求谷某返还23万元转让费,谷某不同意。案件诉至法院,王明飞律师担任陈某的代理律师。由于谷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判决谷某返还陈某23万元转包费。

◆尹某诉黎某合同部分无效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无效范围内返还财产,但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尹某开办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黎某从尹某处购买一台八成新的二手雪弗兰小轿车,双方谈好价格为8万元,黎某以一台二手桑塔纳抵价5万元,另付3万元现金,换购雪弗兰。成交后尹某将二手桑塔纳转卖给刘某,刘某到交警部门上户时,发现车辆系套牌车,于是找尹某退钱,尹某核实情况后,将钱退给刘某,接着找到黎某要求退车还钱,黎某以车辆已经交付为由拒绝退钱。王明飞律师受尹某之托将黎某诉至法院,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合同部分无效,黎某向尹某支付5万元,尹某将二手桑塔纳退还黎某。

◆曾某诉刘某合同无效案:入股非法煤矿,入股协议无效,法院判决退还股金。曾某诉刘某煤矿退股一案,由于涉案煤矿停办近十年,许多律师都认为没有把握,不敢受理,本人接案后,在仔细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走访当地群众,得知煤矿可能存在证照不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以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完全支持了王明飞律师方的诉讼请求。

◆谢某诉某房产开发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商品房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付。2008年,谢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商品房一套、车库一间,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且未履行将小区前民房买下改造作为行车通道的承诺,谢某要求退房。案件诉至法院,争议核心确定为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验收合格”为理由,指责谢某拒绝接房,涉嫌违约,王明飞律师代理谢某提出,一是谢某从来没有接到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接房通知,二是相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条件必须是经“综合验收合格”。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判决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谢某15万元违约金和损失。

◆陈某贪污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属及他人的礼金,没有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陈某系某镇党委书记,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取保候审期间聘请王明飞律师为辩护律师。王明飞律师查阅案卷后发现陈某的涉案金额并不多,只有五万多元,但依法律规定,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庭审时,王明飞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金额属人情往来,且没有为对方牟利的,不应当作为受贿金额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陈某被判免予处罚。

◆余某诉王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办案要讲究诉讼技巧,确定适当被告,有利于法院判决得到全面执行。邓某受某企业老板王某之托为其建造钢铁架构的大棚,接单后,邓某雇请阳某为施工员。大棚修建完毕后,王某让邓某和阳某为企业办公室安装一个不锈钢防盗窗,阳某在施工过程中,因防盗窗掉落摔成重伤。三方协商不成,阳某委托王明飞律师代理本案。考虑到邓某和阳某系多年交情,且邓某履行能力较差,王明飞律师确定了起诉王某一人的办案思路。此方案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王某委托邓某修建大棚的工作已经完毕,安装防盗窗系另外的临时安排,王某并未将工作交给邓某一人,再由邓某请阳某做事,而是让邓某和王某一起做,这样一来,王某便成了阳某的直接雇主。庭审过程中,王明飞律师们请邓某出庭作证,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阳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三万元。

◆资某诉张某、杨某借款纠纷案:男方婚内单独在外借款,协议离婚后,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双方,并申请法院对两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2006年,张某向资某借款十万元。2008年,张某与妻子杨某协议离婚。2009年,借款期限届满,资某向张某讨债未果,请王明飞律师作代理律师,将张某和杨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某以张某借款未告知自己,岂借款均由张某花费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起诉。法院未采纳杨某的观点,认定张某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张某和杨某共同偿还资某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杨某均未主动履行,王明飞律师代理资某向法院申请对两人强制执行,后经过多方努力,查实杨某在外地有一房产,于是申请法院拍卖,杨某无奈只得主动和资某和解,最终资某的债权全部得以清偿。

◆谢某诉某煤矿工伤赔偿案:劳动者因工受伤,通过多种途径索赔未要,代理律师出面,煤矿赔偿8万元。宁乡人谢某在耒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8年9月,谢某在工作中被斗车撞伤,医冶后被评为七级伤残。谢某与煤矿负责人多次协商,煤矿只答应赔偿8000元,谢某请当地村支书出面,煤矿寸步不让,还威胁说如果再来找麻烦,就一分钱都不赔。谢某通过远房亲戚找到政府一位干部出面,煤矿做出适当让步,愿意赔偿15000元,但差距还是太大,双方没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谢某找到王明飞律师。接受委托后,王明飞律师首先向煤矿发出律师函,讲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煤矿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它后果(煤矿证照不全,如果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对其极为不利),然后请求劳动部门给煤矿施压。通过多轮协商,最后煤矿赔偿谢某8万元。

◆孙某诉刘某离婚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后离婚,法院驳回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孙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后双方父母为两人操办喜酒,几天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第七天,两人因琐事产生争吵,孙某一气之下叫刘某滚出家门,刘某果真离家回到娘家,几日不归,刘某父亲苦劝将其送回,但不久后类似情况再次上演,刘某离家前往广东打工,至此,双方感情彻底恶化。孙某由于无法联系刘某,多次对刘某家人进行威胁。 2005年孙某以“骗婚”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判令刘某返还彩礼并支付赔偿金50000元。刘某请王明飞律师代理案件。通过有理有据的辨论,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刘某愿意离婚),驳回孙某的其它全部诉讼请求。

◆罗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彩礼被认定为婚前借款,法院认定可以另行起诉。罗某系广播电视局员工(非正式),曹某系某计生局职工,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曹某之父出资购置一台广本雅阁登记于曹某名下。201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罗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广本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了达到分割车辆的目的,罗某伪造了十万元欠条。曹某委托王明飞律师代理本案。曹某的意见离婚可以,但女方必须返还5万元彩礼,否则不同意离婚。案例办理过程中王明飞律师采取适当的诉讼技巧,最后不但法院没有认定广本车为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彩礼还被法院认定为婚前借款,曹某可另行起诉。案件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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