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广播电视局员工(非正式),曹某系某计生局职工,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曹某之父出资购置一台广本雅阁登记于曹某名下。婚后因感情不和,罗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广本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了达到分割车辆的目的,还伪造了十万元欠条。曹某委托我代理本案,其意见为离婚可以,但女方必须返还5万元彩礼。案例办理过程中我采取适当的诉讼技巧,不但法院没有认定广本车为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彩礼还被法院认定为婚前借款,曹某可另行起诉,最终案件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