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房子挖地基影响相邻房屋安全,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如果侵害紧迫,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立即制止侵害行为。梁某有一使用年限不到十年的三层楼房,地基坚实,结构牢固。2005年3月,邻居刘某紧挨其墙面下挖地基准备兴建一座七层楼房,不多久,梁某发现自家房屋多处墙面出现裂缝,便找刘某理论,刘某以与已无关为由拒绝停止施工。梁某向国土、规定部门投诉,两部门多次出面未能解决问题,于是找到我。经调查,刘某在当地实力极大,且蛮不讲理(有“土霸王”之名),考虑到刘某房屋如果建成,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将进一步增大,纠正其违法行为也会更难,在一轮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我代理梁某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立即制止刘某的侵权行为。法院裁定同意先予执行,派人向刘某下达裁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后刘某慑于法院的执行力,对离梁某家三米内的地基坑主动回填土方,并出资对梁某家房屋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