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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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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某煤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1-01-19

吕某诉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某煤矿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

吕某系某村村民,吕某结婚后,父母给吕某分配两孔窑洞,另立户与丈夫、女儿在某村共同居住至今。2007年,某煤矿占用某村土地及村民住宅,需对某村整体搬迁,由某煤矿统一修建住宅。对于村民原旧宅按照评估价格付给各户房款,旧地址交回某村民委员会。但是,某村民委员会却以吕某系出嫁女儿为由,只给吕某分配一处宅基地,费用由吕某自己全部承担,不予统一修建住宅。

本律师接受吕某的委托后,代理本案,建议其与某村民委员会、某煤矿进行协商,但是协商不成。随后,本律师建议吕某可以将某村民委员会,某煤矿列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本律师的代理下,吕某将某村民委员、某煤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与同村村民一样的待遇,要求被告履行与其他村民相同待遇,分配安排一处住宅的待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律师详细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仔细分析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确定的基本的代理思路。

首先,本案原告吕某依法具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详见精彩博文,原告吕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煤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其次,基于本案原告具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庭应当认定原告吕某具备宅基地使用首先,应视同其具有宅基地使用证。(详见精彩博文,原告吕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煤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吕某主张享有被告某村委分配安排一处住宅待遇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村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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