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贾晓清律师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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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2-15

案例

本案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某银行下属市场分理出办理了储蓄存款存折。2006年1月26日上午11时许,原告某公司安排其会计到被告某银行的下属分理处办理提款业务。原告某公司的会计办理完手续后,被告工作人员从营业窗口地递出巨额现金,原告某公司的人员刚将现金装入所带食品袋中,提在手里时,有一男青年突然抢过装有巨额现金的食品袋,冲出银行大门,撒腿就跑,随后被接应的同伙骑摩托车向城外逃窜。原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便立即报警。此后,原告某公司便以服务合同纠纷将被告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服务存在瑕疵给原告造成的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

原告某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分析本案,最终选择了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以被告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导致原告受损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申请当场的目击人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仅仅围绕着被告为原告服务时存在严重瑕疵,没有基本的安全设施保护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根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储蓄人员要增强防诈骗、防抢劫、防盗窃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要保证双人监柜。要制定营业期间取送款期间的防爆预案。要有安全防范设施、基础设施、技防设施、技防设施主要指电视监控,无线电讯设备、自动报警器等。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了(2006)X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某银行某县支行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00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银行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始2006年一月二十六日至给付完赔偿款之日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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