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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有限公司和四川XXX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4-29

北京XXX有限公司和四川XXX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邬锦梅律师为四川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经过答辩、调解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大量损失情况的发生。

基本案情

北京XXX有限公司与中国某电影电视广告中心签署合同,取得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科技苑》、《美丽中国乡村行》的2014年全年的广告代理权。2014113日,原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在协商一致下,自愿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科技苑》、《美丽中国农村行》栏目中发布白酒广告。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认为,被告在支付定金和第一期广告发布费后,未能按照约定在2014315日全额缴纳4月份广告费,欠费18400元。原告向中国某电影电视广告中心发出请求,要求停播被告在《科技苑》栏目4月份的广告,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暂时保留《美丽中国乡村行》的广告。而被告却在当月21日来函,单方面要求终止广告发布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广告费用。因此,原告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广告费及违约金等共计923125元。

被告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被告有权在开播前60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停止播放广告,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原告也承认在321日曾受到过被告发出的书面通知,因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其次,原告在20142月尚欠被告3期广告未予补播,涉及应退广告位18400*3,而被告并未支付20143311期的广告费,可前后相抵,原告仍需支付被告18400*2广告费。第三,根据《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原告负有监督播出方准时、准确发布广告信息的义务,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广告方在456月份准确、准时地发布了广告,因此,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相关广告费。最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均与合同规定不符,被告不应支付。

结果

经过双方答辩及法院主持,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解除北京XXX有限公司与四川X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四川XXX有限公司向北京XXX有限公司支付五十万元,北京XXX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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