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XXX有限公司诉天XXX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邬锦梅律师为本案天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取证,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日,云XXX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XXX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前期工作,协调并争取到某酒店多媒体灯光音响会议系统工程项目;合同有一房一妻公司的名义与某酒店签订,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包括运输),负责工程施工,并按合同期限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工程总价为55678218元,乙方在工程中包工包料的款额为280万元,给廊坊XXX有限公司200万元,其余部分即767218元由甲方支配使用;乙方在受到工程总价40%的款之后,每次收到工程款时,按相应比例支付给甲方;280万元以外部分的工程税款双方另行商议,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工程施工的协调工作,甲方负责监督某酒店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各期款项。
现云XXX有限公司主张天XXX有限公司与某酒店之间的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而天XXX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支付云XXX有限公司约定费用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故云XXX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XXX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7672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而天XXX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系合作合同性质,非云XXX有限公司所述居间合同。云XXX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期合同义务,且合作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云XXX有限公司目前无权要求天XXX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云XXX有限公司与天XXX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合作合同性质。经过法院对合同性质进行释明,云XXX有限公司坚持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XXX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本案中天XXX有限公司与云XXX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故云XXX有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XXX有限公司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原告云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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