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诉庄某、焦某、XXX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
本案中,邬锦梅律师为原告文某代理人,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45000元赔偿。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庄某、焦某及XXX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闫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涉案工程的衬砌施工,在涉案工程结束时,全部付清所有人工费。约定达成当日,原告组织工人进驻朝阳门内大街298号(东四商业回迁楼人防工程)工地,对涉案工程进行二次衬砌施工。2004年5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本次施工,并向组织的工人垫付了人工费。涉案工程结束后,被告虽陆续支付劳务费,但仍差72000元未支付。原告于2005年10月22日向三被告催要劳务费时,三被告以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再给一段时间为由,未清偿所欠劳动费。同时,三被告承诺在2006年1月20日全部付清费用并出具欠条。此后,三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费用,致原告诉至法院。
结果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支付原告45000元人工费,而原告受到款项后不得再以拖欠涉案工程款的人工费为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并尽快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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