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张经常律师
主办律师
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
简介
执业证号:
1910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执业地区:
广东-东莞
(接受本市咨询)
亲办案例
法律科普
解答记录
律师口碑
亲办案例
共
6
件案例
刑事行政
4件
民事相关
2件
最新
刑事行政
民事相关
苏倡交通事故案二审判决书
民事相关-交通事故
2014-04-03
邵某某强奸轻判二年六个月案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2014-03-30
苏某抢劫轻判一年六个月案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2014-03-30
查看全部
邵某某强奸轻判二年六个月案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2014-03-30
苏某抢劫轻判一年六个月案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2014-03-30
周某河职务侵占轻判缓刑案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2014-03-30
查看全部
苏倡交通事故案二审判决书
民事相关-交通事故
2014-04-03
张某敏离婚调解书
民事相关-离婚
2014-03-30
法律科普
律师文集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必须受理吗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是否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但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
法律随笔
2014-04-03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是否必须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常识
2014-04-03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程序
①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具体地址及通信号码登记表。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天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实;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委托代办代理人身
法律随笔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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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记录
在线解答
请问法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张经常律师
2018-12-31
他修改了合同,并且我并不知道,并且这批货已经做完在付款得时候,是否构成欺诈,我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协商不成,带着合同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经常律师
2018-12-20
我跟前夫16年离婚协议上写的是两个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所有附属条件是如果男方在10年内再婚的话抚养权归女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张经常律师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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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碑
成就勋章
已获取
3
枚
乐于助人Lv2
累计帮助200人解决法律问题
好评如潮Lv1
累计获得10个用户好评
资深行家Lv1
累计发布亲办案例5件
用户评价
(17条)
我要评价
用户 134****2561
2018-07-17
5.0
非常感谢帮助!
用户 138****4761
2018-07-01
5.0
真是一位好律师!
用户 185****5261
2018-06-22
5.0
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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