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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常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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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抢劫轻判一年六个月案
更新时间:2014-03-30

苏某抢劫轻判一年六个月案
2008年1月2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0日晚0时许,被告人匡某某、苏某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商量抢劫后,窜到我市塘厦镇***区***厂旁边草坪处,见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在草坪聊天,匡、苏等四人即上前对二人实施抢劫。苏先上前踢了黄一脚,黄、赵二人见状马上逃离现场,匡、苏等人追了一会追不上便分头逃跑。匡某某、苏某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匡某某、苏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苏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苏某出庭辩护。法庭上,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2、被告人犯罪未遂;3、被告人没有凶器,未伤到被害人;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5、被告人主动认罪,态度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苏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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