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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常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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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抢劫轻判二年案
更新时间:2014-03-30

梁某抢劫轻判二年案
2005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窜至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社区六乙路路口,当被害人罗某英途经该处时,梁从罗的身后抢罗手中的一部海马处牌H6100型手机(价值669元)。罗双手抓住手机与梁互相拉扯,梁随即用脚踢罗后将手机抢走。梁某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缴回被抢的手机归还了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梁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梁某出庭辩护。法庭上,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2、被告人犯罪未遂;3、被告人没有使用凶器作案,未对被害人使用严重的暴力,又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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