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徐勇律师

徐勇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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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知识产权
执业律所: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W0119*********
办公地址:
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B座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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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家不仅不同意写我母名字,而且我给他家一居室的折价款的一半他也不要,声称要入主此房. 我的要求是:由您出面,促使他家同意写我母名字(我将给他折价款),或者不征求他家意见,出面让单位同意写我
还是我继续向您咨询引用影视作品的问题。我在上一个问题中所说的“此时电视机屏幕上将出现那些电视剧、电影的画面、声音片段”,是指作为拍摄对象的电视机屏幕。也就是说,我的电视专题片中出现那些电视剧、电
你好. 我认为你介绍的情况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一种汇编行为,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关键在于使用时候度的把握。 依据著作权法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看做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按照拍摄的意图,这次电视剧的拍摄等于再现的是整个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但是实际上还是要使用他人拍摄成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来构成这部电视系列片的剧情,并且依据拍摄的意图来看,是要大量再现当年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甚至构成专题片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会使用到大量的他人拍摄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14条的规定,这种大量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对他人影视剧的汇编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老师您好! 我是一名影视公司的制片人,现在正在策划制作一部讲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的电视系列片,将来有可能用于电视播放、音像出版和网络传播(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并且是营利性质。在这部系列片中,有
你好. 我认为你介绍的情况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一种汇编行为,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关键在于使用时候度的把握。 依据著作权法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看做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按照拍摄的意图,这次电视剧的拍摄等于再现的是整个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但是实际上还是要使用他人拍摄成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来构成这部电视系列片的剧情,并且依据拍摄的意图来看,是要大量再现当年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甚至构成专题片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会使用到大量的他人拍摄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14条的规定,这种大量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对他人影视剧的汇编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老师您好! 我是一名影视公司的制片人,现在正在策划制作一部讲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的电视系列片,将来有可能用于电视播放、音像出版和网络传播(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并且是营利性质。在这部系列片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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