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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还是我继续向您咨询引用影视作品的问题。我在上一个问题中所说的“此时电视机屏幕上将出现那些电视剧、电影的画面、声音片段”,是指作为拍摄对象的电视机屏幕。也就是说,我的电视专题片中出现那些电视剧、电影的画面、声音片段时,始终是带有道具电视机、和扮演观众的演员们的背影的,并会不时切到扮演观众的演员们的表情、反应,等于再现的是整个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而不是在后期剪辑时直接使用那些电视剧、电影片段,将它们全屏地剪进专题片。不知您看过电影《孔雀》没有,其中就有一个场景,是女主角回到家后,看见爸妈正坐在电视机前观看电视剧《霍元甲》,这时它就用到了电视剧《霍元甲》的画面、声音片段。我的情况和它一样,不过有一点不同就是:它的这个场景只在整个影片中占很小很小的一部分,而我的电视专题片中,可能要大量再现当年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甚至构成我专题片的主体部分。请问这样是否需要征得版权人同意,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多谢您的解答!!

保险纠纷
2006-03-16 16:50: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我认为你介绍的情况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一种汇编行为,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关键在于使用时候度的把握。

    依据著作权法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看做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按照拍摄的意图,这次电视剧的拍摄等于再现的是整个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但是实际上还是要使用他人拍摄成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来构成这部电视系列片的剧情,并且依据拍摄的意图来看,是要大量再现当年观看那些电视剧、电影的情景,甚至构成专题片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会使用到大量的他人拍摄的影视作品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14条的规定,这种大量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对他人影视剧的汇编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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