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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工资标准

2013-08-0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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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就北京为例)

  多地地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支付标准如下:

  北京

  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未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法律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上海

  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未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无最低标准限制

  法律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江苏

  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未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一个支付周期的理解,举例如下:如果公司每个支付周期是每个月1号到31号,但公司自本月15号即停产停业开始放无薪假,则在本月月底前的工资按照员工正常上班的标准照发,自下个月1号起的工资,按以上各地不同的最低标准支付。

  对于以上劳动者提供了部分劳动的,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未明确规定对于工作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苏州的标准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工作天数×原日工资+放假天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无论如何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未明确其实践过程中有关提供部分劳动的工资的计算方法,但根据我们的理解,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工作天数×原日工资+放假天数×最低工资标准的【X】%,前提是不能违反以上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X的比例,北京和成都为70,上海为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比例。

  以上日工资标准按(月基本工资+所有津贴)/20.83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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