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室内家装工程的企业,装饰工程中的水、电等单项工作外包给懂水电安装技术的水电工个人,古某是承接多家装饰公司的水电安装外包工头,因其个人无法投保享有优惠的团体意外险,故2013年3月19日A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被保险人有46人名单中有古某,职业岗位为室内装璜人员。
6月24日A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成立,同月21日A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A公司于6月23日与凤山街道某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B公司承担该单位的设计、施工、安装工作,该合同由A公司盖章,实际由B公司履行。B公司将水电安装外包给古某,但双方并未签订承揽合同。
3月中旬始,董某(古某老乡)来向古某学习水电工技能,跟随古某一起干活,8月28日干活时因缺少工具,古某要求董某至其同乡处借工具时不幸摔伤,后董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其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案中的证据:1、水电小工陈某证言:古某是外包工,装修时工具自带,对电工的工资由外包工头支付。2、古某签名的施工结算单两份及保修金收据1份。3、古某证言:水电工程是外包给他的,他不是B公司员工。
仲裁结果
仲裁支持其请求,确认其与B公司自2013年6月21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
后B公司起诉董某,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支持。
远业律师分析
根据此案中的证据,我们可以判断B公司与古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
据了解,做工程的人员都是古某招来的,董某是古某雇佣的,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有没有给古某招用工人的权利,显然,没有证据显示古某有替公司招用工人的人事权。工作中,董某听从古某的安排,并不受B公司管理,工具等都不由B公司提供,工资也是直接与古某结算。团体意外险虽由A公司投保,这是古某为防止水电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获得投保资格及团体优惠而选择挂靠A公司,A公司为其代办保险但实际的保险费用却是由每人保险人自行承担。理清这些,就可以判断董某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
在实际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如下要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5、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