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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

2015-10-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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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无疑是让无数用人单位无比头疼。那是不是只要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就一律不能解除呢?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女职工,规定又是如何呢?

  显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辞退怀孕女职工。但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上述两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该条并未被第四十二条免除。因此,对于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如若其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

  但对于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无法达到合同中约定业绩要求、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实质性证据,而不能单纯依据HR的评估报告或是人资小组评分表来证明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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