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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可否主张年休假报酬?

2015-12-1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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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休息休假”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应有权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

  【案例】

  刘某为一名电工,兼职为多家公司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刘某开始兼职为乙公司电工,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点至5点到乙公司工作。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乙公司口头通知刘某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014年10月20日,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2013年5天和2014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刘某主张,在2013年和2014年他应享带薪年休假共计9天,因乙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故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刘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其主张非全日制用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依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本案中刘某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理由如下: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可随时被通知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则明显违背“灵活就业或用工”的本意。

  第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可能出现该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用人单位合计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带薪年休假,这对其他全日制劳动者来说则显失公平。

  第三,“休息休假”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休息休假”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应有权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

  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这些均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规定不相符合。综上,笔者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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