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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2019-05-1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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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金是一餐饮管理公司的点菜生,很受顾客欢迎。9月初的一天,因与朋友外出游玩而错过了回市区的火车,决定暂住外地一宿。但想起当晚自己应该上晚班,所以小金赶紧打电话,让自己的好友小费帮忙顶替上班,并在考勤记录上填上小金的名字。后被总经理发现了。结果,小金和

小金是一餐饮管理公司的点菜生,很受顾客欢迎。9月初的一天,因与朋友外出游玩而错过了回市区的火车,决定暂住外地一宿。但想起当晚自己应该上晚班,所以小金赶紧打电话,让自己的好友小费帮忙顶替上班,并在考勤记录上填上小金的名字。后被总经理发现了。结果,小金和小费都被公司批评。

  点评:小金请小费顶替自己上班,是违反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个典型例子。

  建立在个别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具体劳动合同,是特定对象之间的合同。自然,该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在特定的对象之间进行,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本例中,小金和该公司就是特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对象,并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承担义务、享有权利。虽然小金请小费顶班时间只有一个工作班次,也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什么损失,但是该工作班次内小金并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劳动义务,应该说是违反了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除该案例反映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也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些常见误区。一是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后,可以不用承担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实不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变更后,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的新用人单位,虽然是新成立的,但是在未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变的情形下,原劳动法律关系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是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履行劳动合同是单方的,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个观念必须转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用经济赔偿方式代替;造成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少数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各条款间是独立的,其履行上也是独立的,有的不必完全履行,以增加用人单位的自主性,对劳动者形成纪律或管理上的约束力。比如克扣工资或者拖欠工资,只给工作时间长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际上,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条款有机组成的,既不能随意分割开来,更不能仅仅履行其中的一部分,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四是履行劳动合同时,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仅是履行自身的义务,对于另一方的义务,与自己毫不相关,“各人自扫门前学,不管他人瓦上霜”。其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及时沟通履行情况,互相配合,积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只有相互协作,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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