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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4-11-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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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龚律师:3月21日,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4月下旬,公司决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外地出差,公司人事部给我发了手机短信,通知我回来后再签合同。后来,人事部经理为图省事,让小李代我签...

  龚律师:

  3月21日,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4月下旬,公司决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外地出差,公司人事部给我发了手机短信,通知我回来后再签合同。后来,人事部经理为图省事,让小李代我签了劳动合同。我出差回来后,公司迟迟未提出签合同的事,我也没主动提起。9月底,我辞职离开公司后,才知道小李代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小李代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读者 沈先生

  沈先生:

  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这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接受的表示,是其真实意思在法律上的表现。当然,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而是由用人单位让他人代签,劳动者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所签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者知道代签一事之后予以追认,或者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所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你没有授权小李代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在离职后才知道小李代签合同,因此小李的代理行为无效,他代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视为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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