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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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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02:53
导读: 劳动争议案例1、除名未书面告知——无效应撤销史某原是沈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工,2003年1月,史某因其父亲有病在家照顾父亲,未上班工作。2005年7月20日,房地产公司以史某不经单位同意,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至今没归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2005年11月28日,史某到房

劳动争议案例

1、除名未书面告知——无效应撤销

史某原是沈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工,2003年1月,史某因其父亲有病在家照顾父亲,未上班工作。2005年7月20日,房地产公司以史某不经单位同意,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至今没归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2005年11月28日,史某到房地产公司取走除名文件,后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即对史某作出除名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恢复史某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职工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除名处理。

2、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胜诉权

2004年3月5日,杨某与某信息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月1日止。由于杨某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到公司,杨某自己交纳了养老保险金。2006年1月2日,杨某与公司解除合同后,要求公司给其报销养老保险金及交滞纳金。但杨某于2006年10月31日才向大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杨某已超过60日仲裁申请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首先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承诺给其报销养老保险金,而其过了近1年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胜诉权。

3、打工者没签合同受伤——单位也要赔
张某于1986年到沈阳市某区公路管理处做临时工,每月工资500元。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4月,她在工作中因砂石倒塌被砸伤腰腿部,经鉴定为9级伤残,现仍在治疗之中。张某受伤后,公路管理处没有向其支付工伤赔偿金。后张某将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处给付张某伤残补助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单位为了眼前的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图一旦出了事故可以规避责任;或采取承包的方式,将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及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转嫁给第三方。不管是什么方式,这两种做法都是掩耳盗铃,一旦出事,哪一方都脱不了干系。

4、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给上保险

方女士1996年初被一家公司招聘为临时工,一直在该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工作。去年下半年,已经45岁的她大病一场,虽经治愈,身体仍十分虚弱,无法再上班,只好回家休养。方女士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缴纳养老保险费,便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她的申请。仲裁决定生效后,因公司拒绝自动履行,方女士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公司终于为她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法官说法】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再有“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公民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方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显然违法,应当补缴。

5、签合同收取抵押金——应如数退还

2004年6月,李某应聘到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李某向公司交纳保证金1万元,双方订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8日,公司稽查员暗查时,发现李某私留公司钱款。结果李某被公司开除,并处罚款1万元。因李某拒绝交纳罚款,公司将李某的1万元保证金扣留。李某要求公司返还保证金,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对李某的经济处罚与李某要求退还保证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此款应当返还。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李某保证金1万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当然,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6、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承诺也无效

2005年5月20日,林某到某公司应聘保安工作,公司告知他,每月工资300元,如愿意就写一份承诺书,不写承诺书就不聘用。林某为得到这份工作,就按公司的要求写了“同意每月发我工资300元,决不后悔”的承诺书。当日,林某即被公司聘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林某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次日,他要求公司按每月3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他的工资差额。公司以他有承诺为由拒绝补发。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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