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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说我4月7日招用了一个童工,而这个童工前几天被打了住院花费了几仟块的医疗费,他们就以这样一个理由开除我,可是这个童工是那几天唯一一个应聘的员工,而且是生产部主管直接录用的,只是给了我一份入职表让我存档。现在给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不给予补偿,而且必须要我签一份对我造成威胁的解除劳动关系合约书,才给发工资。现在公司就只抓住这个理由不放,非要我承担责任,不给补偿。

民事相关
2011-09-20 14: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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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