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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及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03-1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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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2001]61号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及补缴后待遇的请示》(甬劳[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61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及补缴后待遇的请示》(甬劳[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61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及补缴后待遇的请示》(甬劳[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连续侵权的,其申诉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或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的上述连续侵权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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