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7月份以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社会保险争议的管辖作了如下分工: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上访或举报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职工缴费基数不实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管辖。
三、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单位全体职工出现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催缴通知书;在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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