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有个案子:
某职工1999年进单位,2005年9月离开单位,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3月要求仲裁社会保险费.我们知道社会保险费是连续侵权行为,1999年至2005年期间可视为连续侵权,不受时效限制.但职工05年9月离开单位,到现在已有6个月,自离开时应该知道权力被侵害.我觉得06年3月份来诉,已超过60日的时效.但有些同志简单的认为社会保险费不受时效限制.大家认为呢
-
关于社会保险的拖欠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投诉时效应该是2年。
-
应受60日限制,但何时知道权利受侵害,单位可以举证。
-
关于社会保险的拖欠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投诉时效应该是2年。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