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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到擅自离职案例

2019-05-1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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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1997年8月,邹某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2000年7月,厂里派邹某去参加技术培训。为此,厂方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7年8月,邹某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2000年7月,厂里派邹某去参加技术培训。为此,厂方与邹某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中约定,邹某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邹某接受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企业服务10年。若邹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去年6月,邹某向厂里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同意了其申请,但要求邹某缴纳违约金、培训费2万余元。此后,邹某仍在厂里工作,厂方也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从9月底开始,邹某就擅自不上班了。一个月后,厂里向邹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其缴纳违约金和培训费,邹某一直未能履行。为此,服装公司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邹某向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费9000余元。邹某不服,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邹某与被告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邹某与服装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尽管双方未再续订合同,但并不表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结束。相反,受培训服务协议的约束,邹某与服装公司还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邹某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邹某向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费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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